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香港書法家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HONG KO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2) 通訊地址: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62號利安大廈4字樓翰華軒
網址:http://www.hkcalligraphers.org
電郵:hkcalligraphers@gmail.com
(3) 本會以聯絡熱愛中國書法人士,共同研究及發揚書法藝術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熱愛中國書法,贊同本會宗旨,有志研習及發揚書法 藝術,具有一定書法水平 之香港居民,不分國籍、性別、年齡,而品行端正者,並經本會二人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時須交不同字體作品兩幅,經執委會會議評審通過,繳納基金及會費,方成為會員。
(5) 所有在港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表決、罷免及建議修改本會章程的權利。
(6) 會員及港外會員之義務包括 :
(甲)遵守會章
(乙)遵守各種會議決案
(丙)繳納基金及會費
 (港外會員豁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及職務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一切會務。
(8) 每屆由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十一人,候補執行委員二人,並由執行委員中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外務副主席和內務副主席各一)、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學術二人、公關及網站站長一人、 總務一人、福利及康樂一人,而稽核則由內務副主席兼任。
(9) 本會各執行委員會均為義務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即共六年)。
(10)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甲)通過修改章程。
(乙)確認會長人選。
(丙)選舉執行委員。
(丁)通過執行委員會提出會務報告。
(戊)審核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出之財務結算報告。
(己)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之有職務會員。
(11)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甲)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 制訂財務預算。
(丙) 處理日常會務。
(丁) 向會員推薦新一屆會長人選。
(戊) 委任新一屆副會長。
(己) 按需要任命、選擇有才幹之會員為幹事,協助及處理執行委員之工作。
(庚) 負責邀請有名望之社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藝術顧問、法律顧問、醫務顧問和義務核數師等 ,此等職位,不負行政上之責任。
(辛)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12)
(甲) 創會會長: 陳文傑 先生。
(乙) 會 長: 對外代表本會,聯絡書畫界友好,推動本會會務,並監察執行委員會之運作。會長可參加執行委員會例行會議並有表決權。會長須曾擔任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並對本會會務作出過重要貢獻。職位年度屆滿時終止 。
(丙) 副會長: 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可參加執行委員會例行會議並有表決權。副會長須曾擔任本會執行委員會或顧問工作,並對本會會務作出過重要貢獻。職位年度屆滿時終止。
(13) 各執行委員之職權如下:
(甲) 主 席: 領導各委員工作,統籌本會各項事務,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議。
(乙) 副主席: 分外務和內務副主席,分別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對外和對內事務。如遇主席因故缺席或請辭,外務副主席代替主席履行其職務;內務副主席兼稽核工作。
(丙) 秘書長: 處理一切文書工作,負責保管重要文件,編定會議議程,開會時負責記錄。
(丁) 秘 書: 協助秘書長工作,並負責會籍登記,會員通訊及提供資料給公關及網站站長。
(戊) 財 政: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並須將季度財政報告提交執行委員會查閱。每年之年結,亦須在會員大會開會前十五日交內務副主席審核,並在會員大會上派發。
(己) 學 術: 舉辦書法雅集、演講會、欣賞會及其他有關書藝之學術活動。
(庚) 公關及網站站長:
  • 負責宣傳及推廣本會活動,發放新聞稿及活動上之接待工作。
  • 負責網站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及維護,與承辦商聯絡等一切有關網站事宜。
(辛) 總 務: 負責本會活動之後勤工作及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執委工作範圍以內之工作。
(壬) 福利及康 負責本會會員一切福利及康樂事宜。
(癸) 稽 核: 審查及核對本會財務所制訂之帳目。
第四章 會議
(14) 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決定開會日期,並須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大會以合格會員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為法定人數,包括授權者在內。如遇法定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期舉行,並且須於七天內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開會,而再次召開之會員大會, 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合法。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召開會員大會時,可以以書面形式開會及通過討論議題。
(15) 如遇必需,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只要有超過半數之執行委員贊成,便可召開,或超過二十名之其他會員以書面聯名簽署,遞交主席提出即可。主席收到開會建議書後,須於二十一天內召開會議。此特別會議中所討論之事項,必須與建議書中所提出者相同;開會之法定人數及通知方式,與每年一次之會員大會之召開條例相同。
(16) 執行委員會須最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可召開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次開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執行委員出席,而最少之合法開會人數為達到於執行委員人數之一半。
(17) 如開會時之討論議題當場不能取得共識時,主席可按實際情況押後討論或以投票決定之,贊成票數須多於出席之有表決權之人數之一半才算通過。如遇兩種意見之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後決定權。
第五章 選舉
(18)

選舉方法 : 名單制式選舉

( 甲 ) 為促進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內工作暢順,執委會的選出會以名單制形式進行選舉,會員可選出一張名單作為新一屆執委會;

( 乙 ) 參選十一人名單內須列出八人,並建議其中五人所擔任的職位,包括主席、內外務副主席二人、秘書長及財政,其餘三人可以未決定職位,而最後三人可在當選後由新一屆執委會自行邀請會員加並決定所有職位,向會員公布;

( 丙 ) 會員有自組名單參選權,每張名單內指定的八人只能加入一張名單參選,不能重複;

( 丁 ) 最後勝出的名單所需要票數按上述第四章(會議)第15點處理。若有多張參選名單得票相同或最高票數的名單,未達足夠當選票數,執委會須在14日內安排重選事宜,直至有名單達到最低票數要求;

( 戊 ) 換屆召開會員大會前60日,執委員會須選出三至五名委員,其中一人擔任選舉委員會主任,處理選舉事宜,包括向執委會建議選舉時間表,寄出邀請參選表格,召開會員大會前30日收回所有參選名單;

( 己 ) 召開會員大會前21日,執委員會須將會員大會通知書,候選執委會名單、連同選票、投票授權書等,郵寄每一會員,會員應按指示剔選。

( 庚 )會員選票須在選舉委員會規定最後期限前郵寄選票本會,以郵戳日期為凖。

( 辛 )若有需要,執委員會可增補不超於執委總數三分之一的增補委員協助處理各項會務。

(19)

候任執行委員會名單選出後,候任主席須在14天內聯絡主席安排交接事宜,召開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其餘三位執委,發信通知會員應屆執委名單並向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呈交新一屆的執委名單備案。

第六章 獎懲
(20) 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委員會可以發出謝函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加以表揚。
(21) 如有違反下列任何一項,且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該名會員可被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
(甲)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議決案者。
(乙) 觸犯本港法例而被判有罪者。
(丙) 冒用本會名義導致本會名譽受損者。
(22)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被開除者如在本會有擔任職務,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七章 財政
(23) 本會財政之運用,只限用於本會經常性之活動及符合本會章程第一章第(3)項「宗旨」範圍內者,此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24) 執行委員會須將本會所有款項儲存於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必須有財政連同主席、副主席其中一人聯署方為有效。
(25) 財政所保存之零用現金不得超過港幣五千元;秘書長,和公關及網站站長所保存之零用現金各人不得超過三千元。
第八章 債務及責任
(26) 本會之所有債項均須由當屆執行委員會負責 。
第九章 附則
(27) 本會如要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到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贊成,方得解散。所剩之資產,授權特別委員會決定選擇捐予公益機構,不得據為私有。
(28) 本會章程如有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修改後之章程須呈交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2021年8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