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會定名為「香港書法家協會」 (HOKG KO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2)

通訊地址: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 207號 A宜豐大廈十三樓
網  址:http://www.hkcalligraphers.org   電 郵 : hk_calligraphers@yahoo.com.hk

(3)

本會以聯絡熱愛中國書法人士 , 共同研究及發揚書法藝術為宗旨。



(4)

凡熱愛中國書法,贊同本會宗旨,有志研習及發揚書法之人士,不分國籍、性別、年齡,而品行端正者,經本會二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申請時須交作品一幅,經執委會會議通過,繳納基金及會費,方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表決、罷免及本會章程內一切權利。

(6)

會員之義務包括: (甲)遵守會章
         (乙)遵守各種會議決案
         (丙)繳納基金及會費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一切會務。
(8)


每屆由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十一人,候補執委二人,並由執行委員中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總務、學術二人及財務、福利各一人,而稽核由則由第二副主席兼任。
(9) 本會各執委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主席只可連任三屆。
(10)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甲)通過修改章程。
(乙)選舉執行委員。
(丙)考慮及通過執委提出會務及財務結算及預算。
(丁)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之執委。
(11)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制訂財務預算。
(丙)辦理日常會務。
(丁)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戊)負責邀請有名望之社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和榮譽會長,此等榮譽職位,
   不負行政上之責任。
(12) (甲)永遠會長:陳文傑先生。
(乙)永遠會長之職權如下:永遠會長為本會之代表。指導執委會工作並監察本會之
   主要會務。
(13) 各執行委員之職權如下:
  (甲) 主 席 : 領導各委員工作,統籌本會各項事務,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議。
  (乙) 副主席 : 須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事務,如遇主席因事缺席或辭職,第一副主席
          應代替主席履行其職務;第二副主席兼稽核部工作。
  (丙) 秘 書 : 處理一切文書工作,負責保管重要文件,編定會議議程,開會時負責
          紀錄。 
  (丁) 總 務 : 負責本會一切採購事宜,會員登記及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執委工作範
          圍以內之工作。
  (戊) 財 政 :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並須將季結單交由稽核核對,經審核後,張
          貼在本會之佈告版上,以供會員參閱。而每年之年結,亦須在會員大
         會開會前十五日交稽核審核。
  (己) 學 術 : 經常舉辦雅集、演講會、欣賞會及其他學術活動。
  (庚) 福 利 : 負責本會會員一切福利及康樂事宜。
  (辛) 稽 核 : 審查及核對本會財務所制訂之帳目。




(14)

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五月份召開一次,由主席決定開會日期,並須於開會前14日以書面通知會員,大會以合格會員總數三份之一以上為法定人數,包括授權者在內。如遇法定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期舉行,並且須於七天內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開會,而再次召開之會員大會,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合法。

(15)

如遇必需,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只要有超過半數之執行委員贊成,便可召開,或超過二十名之其他會員以書面聯名簽署,遞交主席提出即可。主席收到開會建議書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會議。此特別會議中所討論之事項,必須與建議書中所提出者相同,至於開會之法定人數及通知方式,與每年一次之會員大會之召開條例相同。

(16)

執行委員會須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可召開特別執行委員會。每次開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執委出席,而合法開會人數為超過執行委員人數之一半。

(17)

開會時任何動議,均須投票決定,贊成票數須多於出席人數之一半才得通過,如遇兩種意見之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決定票。

(18)

開會時如遇主席及副主席同時缺席,執行委員會即時推選一名臨時主席主持大會。



(19) 初 選:每屆任滿召開員大會之前一個月,執行委員會須選出五名委員,組成選舉
      委員會,處理選舉事宜,該選舉委員會之主席,須在該五名委員中推選。
      在召開會員大會之前二十一日,選舉委員會須將開通知書,連同選票,郵
      寄予每一會員,要求會員在選票上圈選候選人,選票須在選舉委員會規定
      的最後限期前投入本會所設之投票箱內。選舉委員會須公開數票,得票最
      多之首十一名即出任為執行委員,得票第十二至第十三名者,則為候補委
      員。若因票數相同,則可用公平、合理之抽籤方法解決。
(20) 複 選:執行委員選出後,選舉委員會須在會員大會召開之後七天內召開另一次選
      舉會。在會中,各執行委員互選出下屆執行委員會中之各組負責人員。複
      選完成後,選舉委員會即告解散。又上屆之執行委員須在會員大會後七天
      之內將其職權移交,新執行委員之名單,須呈交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21)

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委員會可以發出謝函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加以表揚。

(22)

如有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者,且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該名會員可被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
(甲)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議決案者。
(乙) 觸犯本港法例,而被判有罪者。
(丙) 冒用本會名義,導致本會名義受損者。

(23)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各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如被開除者為委員時,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24)

本會財政之運用,祇限用於本會經常性之活動及符合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三項「宗旨」欄範圍內者。此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25)

執行委員會須將本會所有款項儲存於大會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必須有財務連同主席、第一副主席其中一人聯署方為有效。

(26) 財務所保存之零用現金不得超過港幣一仟元。



(27)

本會之所有債項,均須由當屆執行委員會負責。



(28)

本會如要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贊成,方得解散。所剩之資產,可授權執委會或另組委員會處理之,不得據為私有。

(29)

本會章程如有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交有關政府部門備案。始為有效。

2005年5月修訂

2009 至 2012 年度新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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